①運營機構在不高于上限收費標準的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②通知提出,科學核定最高準許收入,合理制定上限收費標準,建立定期評估調整制度,加強指導監(jiān)督。
財聯社1月20日訊,國家發(fā)改委、國家數據局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標準,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核定運營機構最高準許收入;在最高準許收入范圍內,由授權主體制定各類產品和服務的上限收費標準,并書面報告發(fā)展改革部門、數據管理部門;運營機構在不高于上限收費標準的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授權主體應統籌考慮不同應用場景下各類產品和服務的數據、算力、存儲等資源使用,人力資源投入,以及銷售規(guī)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費標準。具體可按產品數量、服務次數、服務時間、數據調用量等形式收費。
通知提出,科學核定最高準許收入。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最高準許收入。最高準許收入包括經營成本、準許利潤和稅金。其中,經營成本指運營機構在提供用于產業(yè)發(fā)展、行業(yè)發(fā)展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過程中發(fā)生的,扣除政府補助后的合理費用支出,主要包括授權運營相關平臺建設和運維成本,數據傳輸、匯聚、存儲、治理等成本,人力資源成本,獲取公共數據資源的相關支出,以及期間費用等,具體通過成本調查確定。準許利潤按照經營成本乘以準許利潤率確定。準許利潤率按照成本調查前一年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6個百分點確定,具體由有定價權限的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明確。稅金按照國家現行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合理制定上限收費標準。授權主體應統籌考慮不同應用場景下各類產品和服務的數據、算力、存儲等資源使用,人力資源投入,以及銷售規(guī)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費標準。具體可按產品數量、服務次數、服務時間、數據調用量等形式收費。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國家數據局關于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
發(fā)改價格〔2025〕65號
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數據管理部門,有關中央企業(yè):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fā)利用的意見》,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guī)高效流通使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定價范圍和管理權限。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有關地區(qū)、部門和單位(以下稱“授權主體”),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登記公共數據資源,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以下稱“運營機構”)進行數據治理、開發(fā),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授權主體指導運營機構建立各類應用場景下可提供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項目清單,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yè)的,免費提供;用于產業(yè)發(fā)展、行業(yè)發(fā)展的,可收取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中,國家數據管理部門設立或指定登記機構登記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按程序納入中央定價目錄;地方數據管理部門設立或指定登記機構登記的,按程序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原則上由省級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等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確有必要的,可授權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二、規(guī)范定價程序。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標準,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核定運營機構最高準許收入;在最高準許收入范圍內,由授權主體制定各類產品和服務的上限收費標準,并書面報告發(fā)展改革部門、數據管理部門;運營機構在不高于上限收費標準的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尚無完整年度運營情況的,由授權主體指導運營機構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試行收費標準;已有完整年度運營情況的,授權主體應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提出書面申請,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評估具備定價基礎后,按上述程序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標準。
三、制定最高準許收入和上限收費標準
(一)科學核定最高準許收入。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最高準許收入。最高準許收入包括經營成本、準許利潤和稅金。其中,經營成本指運營機構在提供用于產業(yè)發(fā)展、行業(yè)發(fā)展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過程中發(fā)生的,扣除政府補助后的合理費用支出,主要包括授權運營相關平臺建設和運維成本,數據傳輸、匯聚、存儲、治理等成本,人力資源成本,獲取公共數據資源的相關支出,以及期間費用等,具體通過成本調查確定。準許利潤按照經營成本乘以準許利潤率確定。準許利潤率按照成本調查前一年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6個百分點確定,具體由有定價權限的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明確。稅金按照國家現行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合理制定上限收費標準。授權主體應統籌考慮不同應用場景下各類產品和服務的數據、算力、存儲等資源使用,人力資源投入,以及銷售規(guī)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費標準。具體可按產品數量、服務次數、服務時間、數據調用量等形式收費。
四、建立定期評估調整制度。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對運營機構最高準許收入等情況開展定期評估,及時調整完善有關政策。評估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上一周期內實際收入超過最高準許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準許收入時予以扣減,超出較多的,可在不同周期平滑處理。
在評估周期內,授權主體每年根據運營機構實際收入、銷售規(guī)模等情況,指導其合理調整收費標準。當年實際收入偏離最高準許收入10%及以下的,由授權主體指導運營機構調整具體收費標準;超過10%的,由授權主體調整上限收費標準。
五、加強指導監(jiān)督。發(fā)展改革部門、數據管理部門會同授權主體指導運營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單獨核算并準確記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情況,及時調整定價過高、社會反映強烈的收費;推動運營機構及時向社會公示數據產品和服務項目清單及相關收費標準;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查處不遵守行業(yè)管理有關規(guī)定、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等行為。
每年3月底前,授權主體向發(fā)展改革部門、數據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運營機構經營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運營機構整體經營狀況,開展授權運營的成本開支、實際收入及利潤、具體產品和服務的銷售規(guī)模及收入、實際收入與最高準許收入的偏離和收費標準調整等情況。
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相關工作,加強工作統籌,強化政策聯動,推動價格政策與行業(yè)管理政策有效銜接、形成合力。地方人民政府為授權主體的,由其指定的部門負責本通知中授權主體相關工作。公用企業(yè)開展授權運營的,由其行業(yè)主管部門參照本通知規(guī)定負責授權主體相關工作。鼓勵公共數據資源開發(fā)利用基礎較好的地方或行業(yè)積極探索,豐富應用場景,創(chuàng)新產品和服務。在發(fā)布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相關價格政策時,積極加強宣傳,強化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國家數據局
2025年1月16日